30年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纪律检查干部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纪律检查各项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信任,被称为“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
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中央纪委一恢复,就把保证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作为主要工作。30年来,纪律检查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纪律检查工作一直把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作为维护党纪的第一位的工作。如1979年和1980年,各级纪委着重对抵制落实干部政策,反对经济调整,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方针、政策的案件进行了检查和处理。1985年,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着重检查了背离党的方针政策的问题,严肃查处了海南进口和倒卖汽车大案,检查和纠正了海南行政区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违背党中央对海南岛建设的方针和指示的严重错误。
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各级纪委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正确处理反腐败斗争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将防治腐败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深入市场经济新的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妨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注意从政治上着眼,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近几年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集中换届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明了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持全党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的高度一致。
加强党风建设,促进党风根本好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反对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日益成为一项迫切的斗争。中央纪委从1979年下半年起,开始提出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1981年,又把它列为端正党风的重点工作之一。此后,各级纪委针对不同时期发生的倾向性问题,采取了逐个清理和纠正的办法,认真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用3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各级纪委积极参加了整党的全过程,为整顿党风、严肃党纪,做了大量工作。
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是加强党风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四大以后,仅1993年l月至1997年6月,全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有26.3万多人(次)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检查纠正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全国党政机关共清理出超标准小汽车2.1万多辆。全国有58.6万多名科级以上干部检查、纠正了住房方面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五大以后,党中央制定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认真清理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的问题,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重点落实有关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等规定,取得一定成效。
近几年来,各级纪委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参与赌博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谋取预期不正当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取财物,借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中央纪委刚刚成立,中央就决定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审查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给予“两案”中受审人员纪律处分,有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依法判处。中央纪委还对康生、谢富治两人的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作出了开除他们党籍的处分决定。1979年至1981年底,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检查处理违反党纪的案件35.8万多件,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29.5万多人。
党的十二大至十三大这5年间,各级纪委按照中央的要求,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严惩了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投机诈骗、贪污盗窃等严重犯罪分子。从1982年2月到1986年7月底,全国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受党纪处分的党员6.76万人,其中被开除党籍的2.56万人。
党的十三大以后,各级纪委把查处党员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四大的5年间,各级纪检机关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87.47万件,处分党员73.35万人,其中开除党籍15.43万人,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刑事处分的党员4.24万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1.61万人,地(厅)级1430人,省(部)级110人。
党的十四大以后,查办案件成为反腐败工作格局中的三项工作之一。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以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从1992年至2002年的10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6万多件,结案158万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9万多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19万人,厅(局)级干部4274人,省(部)级干部123人。特别是查处了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查办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机关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万件,结案67.98万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5万人。查处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此外,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完善党规党法,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
中央纪委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来抓。据统计,30年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多项(中央纪委制定120多项),已经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1980年l月,中央纪委代中央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总结了我党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同林彪、“四人帮”作斗争的经验,起到了教育党员、纠正党组织和党员违背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的作用,成为端正党风的强有力的武器。
党的十三大以后,中央纪委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需要,把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先后制定了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反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同时,还制定了12个有关纪检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纪检工作规范化程度。
党的十四大以后,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2005年1月,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08年5月,中央又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今后5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针对党风建设中的问题,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7月29日,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文革”后最早的关于监督的专门文件。
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级纪委把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联系群众、了解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党的十五大以后,各级纪委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了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中央及各省(区、市)党委建立了巡视制度。许多地方和部门实行了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等制度。一些地方党委和纪委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了集体决策制度、党内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等10项具体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5年全面完成了驻中央国家机关的56个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2003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开始组建专门巡视机构,配备专职巡视队伍。2004年,发布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截至2007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已完成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第一轮巡视,以及对15个省(区、市)的第二轮巡视,完成了对17家金融机构、2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巡视。通过巡视,及时了解了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发现了一大批廉政勤政的好干部,取得了明显成效。
积极开展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1979年1月,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的中央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会,指出各级纪委要着重抓好的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项就是加强对党员的党纪党风教育。为加强纪律教育工作,中央纪委于1990年下发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风党纪教育纲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工作任务。
党的十四大以来,各级纪委运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形式宣传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成就,开展反腐倡廉形势教育,采取宣传讲解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和遵纪守法教育。中央纪委1996年统一组织了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全国有3800多万名党员干部参加了答卷活动,取得较好效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党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权力观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广泛开展学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和警示教育活动,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2006年1月,中央颁布《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将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作为对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培训的重点之一。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逐步完善。
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党的十四大以来,各级纪委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减少和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完善分配制度,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减少因分配不合理而诱发的腐败现象。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搞“创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经制度,加强业务管理,堵塞产生挥霍浪费、贪污贿赂的漏洞。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级纪委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体制机制制度的重大举措,有力地推进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集中开展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工作。中央和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基本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国务院部门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89项。31个省(区、市)政府已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干部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制度,以及干部交流、回避、重点岗位轮换等制度。
近几年来,各级纪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实施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津贴补贴,推进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改革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方式,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维护党员权利,保证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纪委始终把保护党员权利作为基本职责之一,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量冤假错案和以前遗留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复查。刘少奇、彭德怀、陶铸等一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冤假错案得到彻底平反。截至1982年底,全国共平反、纠正了大约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给47万多名党员恢复了党籍,给12万多名党员撤销了原给予的错误处分。通过平反冤假错案,使彭真、薄一波、杨尚昆等德高望重的老同志重新担任了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
党的十三大以来,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纪委从关心和爱护党员干部出发,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的,进行了耐心帮助;对受到错告和诬告的,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澄清,并对诬告者进行了严肃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四大这5年中,各级纪委为7.7万多名被检举失实的同志澄清了是非。十四大以来,各级纪委维护和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保护和支持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改革创新。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保护党员的监督权利。
2004年,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对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和带动人民民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后,党内民主建设进程加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也不断建立健全。
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构筑跨国打击腐败的全方位网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中央纪委具体负责,积极推动建立全球反腐败合作框架,拓展我国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领域。我国于2000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积极参与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3年12月签署,2005年10月批准了该公约。我国在反腐败能力建设、经验交流、人员培训、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正式成立,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专门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近年来,我国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准则,综合运用引渡、红色通报、遣返、驱逐出境等各种有效途径和措施,将一批逃往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从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共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嫌疑人150多人,有力地打击了外逃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境内外的不法分子产生了强大震慑作用。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成绩只能代表过去,纪检工作未来的路还很长,时代和人民赋予纪检机关的历史使命还远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当然,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各级纪检机关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一定会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再接再厉,勇创佳绩,深入推进纪律检查各项工作,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中国监察》2008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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